特种设备审核常见十大误区解析 | 企业使用单位必须警惕的隐患

特种设备审核常见十大误区解析 | 企业使用单位必须警惕的隐患

在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过程中,不少企业由于对政策理解不到位、管理制度落实不严,常在实际操作中陷入一些误区。本文总结特种设备审核中最常见的十大误区,旨在帮助使用单位及时自查、自改,防范合规风险。

一、电动叉车不需要上牌登记?
误区来源于部分销售商的误导,认为仅柴油机或汽油机叉车才需上牌,电动叉车可以豁免登记。

事实是:
无论驱动方式如何,只要符合《特种设备目录》中“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定义(具有门架、货叉、自行式三要素,在厂区、景区、游乐场等“三区”内使用),均应依法进行使用登记,包括电动叉车、托盘堆垛车等。未登记即使用,存在被处罚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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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设备总数少于20台就不需要配安全管理员?
许多小微企业误以为20台以下可免配安全管理员。

实际上:
《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TSG 08-2017)规定,所有使用单位都应配备安全管理员,只是20台及以上必须配备持证专职人员;20台以下可由单位指定专人负责,并存档任命文件。安全责任不能“缺位”。

三、1立方以下的空气储罐不是特种设备?
这是将空气储罐与“简单压力容器”混淆所致。

正确做法是:
不能仅以容积判断设备属性,应结合铭牌或出厂资料,确认是否标注“简”或“简单压力容器”字样,是否满足:设计压力≤1.6MPa、容积≤1m³、压力×容积≤1、介质为空气/水蒸气等条件。即便是简单压力容器,安全阀、压力表等附件仍须定期检定。

四、电梯检验合格就不会再出故障?
企业常将“年检合格”误解为电梯全年“无忧”。

但事实上:
年检仅是一次性“健康体检”,合格代表达到了国家最低安全标准。后续是否出现故障,取决于使用单位日常是否按规范维护、巡检与记录。安全管理不能仅靠年检“撑场”。

五、汽车吊就是轮胎起重机?
这两种设备经常被混淆,但其法律地位完全不同。

区别在于:
轮胎起重机为特种设备,只有一个作业舱,用于控制移动与起升。汽车吊则包含车辆驾驶舱与吊车操作舱,不属于特种设备,不适用《特种设备安全法》。因此,不能误将汽车吊纳入特种设备管理体系。

六、老百姓使用液化石油气瓶就成了“使用单位”?
个别管理人员误以为居民家庭也是气瓶使用单位。

标准定义是:
根据《特种设备安全法》,充装单位才是法律意义上的“气瓶使用单位”,家庭居民仅为“用气”者,不承担特种设备管理责任。但居民用气仍应符合燃气部门的相关安全规定,防止事故发生。

七、液压升降平台能当“货梯”用?
有些工厂将液压升降平台简易改装成货梯,代替特种设备使用。

此举违法且高风险:
额定载荷≥500kg的简易升降机属于特种设备。将液压平台私自加装井道、门锁、导轨等构件形成所谓“货梯”,实属“三非”(非法制造、安装、使用)设备,使用单位与安装单位都将被追责。

八、取消行车证书后,谁都能操作?
政策调整误读导致作业现场操作人员“无证上岗”。

真实情况是:
尽管“地操”行车作业证书已取消,但《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仍要求使用单位组织岗前培训与安全教育,并建立人员档案。塔吊、驾驶舱式行车等证书项目未取消,仍需持证上岗。

九、特种设备可完全委托第三方管理?
一些企业误认为,既然维保单位专业,就可让其负责所有安全事务。

这一做法违反主体责任制度:
维保单位相当于“4S店”,使用单位才是“车主”。即使委托维保服务,电梯等设备的安全管理、使用登记、隐患整改等仍须由使用单位承担主体责任。对于共有设备,可依法通过合同明确物业或承租方的职责。

十、特种设备只要没到检验有效期就不用管?
许多企业临近有效期才报检,甚至“压哨”申请。

规范要求是:
使用单位应在有效期届满前一个月内主动报检。这样不仅便于检验机构排期、安排人力,还为可能出现的隐患整改预留时间。否则出现“断检”风险,设备不得继续运行。

总结:警惕误区,落实责任,守住安全红线
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是一项系统工程,不仅要依规配置人员、履行登记报检义务,更要树立“隐患即事故”的理念,从源头防范风险。本文所列的十大误区,值得每一家使用单位引起足够重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