真实案例 | 因单方面涨价拒交货,中国出口企业被判赔27万美元
一、案件背景
2016年10月,一家中国钢管出口企业与西班牙买家签订FOB国际货物买卖合同。
合同金额:超过90万美元
交付方式:分6批发货
付款条款:生产前预付10%,发货前通过信用证支付剩余90%
前两批货物如约交付后,自第三批起,合同履行出现争议。
二、争议发生
2017年初,钢材市场价格大幅上涨。中国出口商以“成本上升”为由,要求西班牙买家提高价格或提前支付预付款。
西班牙买家明确拒绝,要求按合同执行。但中国卖方随后停止生产及发货,导致合同中剩余四批货物未交付。
协商无果后,西班牙企业于2017年3月单方面解除合同,转而向葡萄牙供应商采购替代产品,同时启动中国法院诉讼程序,要求索赔约27万美元,包括未交货造成的损失和部分货物质量缺陷所引起的损失。
三、双方主张
西班牙买家认为:
涨价要求属单方面违约
未交货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约24.8万美元
已交付产品存在质量问题,索赔2.3万美元
中国出口企业辩称:
合同系双方协商解除,买家亦有违约行为
买方信用证开立延误
产品质量问题证据不足,责任无法明确
四、法院认定要点
法院最终判决支持部分买方诉求,并明确指出中国卖方违约。关键依据如下:
1.违约责任归属明确
法院查明出口商曾通过邮件明确表示:“如不涨价,将不再履行合同”,该行为构成单方面拒绝履约,属于根本违约。
买方已按时开具信用证,履约义务不存在瑕疵。
2.部分损失合理成立
西班牙买家提交了与葡萄牙供应商的替代订单。
总主张:71.6万欧元
法院确认:其中两个订单金额共35.9万欧元,附有完整付款凭证
判定:替代采购差价损失12.3万美元合理,予以支持
其余差额因缺乏有效证据被驳回。
3.质量问题证据不足
买方提供的检验报告出自终端客户,报告中缺乏集装箱号等关键溯源信息,无法有效证明产品缺陷与卖方有关。法院据此驳回质量索赔部分。
五、判决结果
法院判定中国出口企业违约成立,需承担未交货造成的12.3万美元差额损失。关于产品质量问题部分,则因证据不足被驳回。
六、案例启示:外贸合同条款决定风险归属
本案判决书案号:(2019)湘01民终13881号
外贸律师点评如下:
1.明确价格调整机制
若交易产品价格波动较大(如钢材、化工品等),建议在合同中事先约定“价格浮动条款”或“变更机制”。如需调整,可通过补充协议协商执行,而非单方拒绝履约。
2.协商解除须有免责声明
若协商终止合同,应在书面协议中明确双方“互不追责”或“免除后续责任”条款,并保留完整沟通记录,以便在纠纷中作为免责证据。
3.明确质量异议期限及证明标准
应在合同中对质量检验标准、收货异议期限作出明确约定,便于后期解决争议。对于FOB条款下的出口交易,卖家应保留完整的装运和检验记录。
结语
国际贸易中,合同是核心法律依据。价格波动并不构成免责理由,出口企业在履行合同时应严格遵守合同约定,遇到市场变化,应依法协商处理,切忌擅自违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