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海中企必读|如何规避“双重征税”?
随着中国企业加速“走出去”,越来越多企业在东南亚、欧美等地设立分支机构、开展投资与服务出口。然而,跨境经营同时也带来一个高频却容易忽视的问题——双重征税。
如果企业未能正确识别税收风险、合理应用税收协定条款,可能面临利润缩水、合规失误甚至处罚风险。本文将聚焦中企在印尼开展业务时如何有效规避双重征税,帮助企业实现合规与降本的双重目标。
一、什么是“双重征税”?
“双重征税”指的是同一笔收入或利润在两个不同国家被分别征收所得税。它通常出现在以下情况中:
纳税人在国外取得收入,该国外作为“来源国”征税;
纳税人同时被其“税收居民国”(如中国)要求对全球收入纳税。
这种重复征税对企业构成沉重税负,若无合理规避机制,将严重削弱跨境投资的回报。
举个例子:
假设你是中国居民,在印尼设立了一家公司,并从该公司获得了股息收入。印尼作为“收入来源国”会对这笔股息预扣所得税;同时,中国作为“税收居民国”,也会对你这笔海外收入课税。最终,企业或个人需在两国各缴一次税,造成同一笔收入被重复征收。
双重征税的常见形式包括:
法律上的双重征税:同一纳税人、同一笔收入被两个国家重复征税。
经济上的双重征税:同一笔利润在不同纳税人手中被重复征税,例如母公司和子公司之间的利润转移。
二、为什么必须规避双重征税?
1.利润被侵蚀
若未及时申报和抵免海外已缴税款,叠加税负可能高达30%到50%,大幅吞噬企业利润。
2.合规风险隐患大
根据中国税法,居民企业需就全球收入申报所得税。如果未披露境外所得或未说明其已在海外纳税,可能被认定为偷漏税,面临补税、滞纳金甚至处罚。
3.削弱国际竞争力
高税负会推高出口产品定价,降低价格灵活度与市场竞争力,尤其在制造业和服务业中影响显著。此外,涉税争议还可能引发跨国贸易纠纷。
三、中国-印尼《避免双重征税协定》:规避关键
为解决跨境税收冲突,中国与印尼在2001年签署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印度尼西亚共和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并于2015年通过议定书和备忘录进行了补充修订。
该协定通过明确纳税权归属、限制预扣税率、设定抵免机制,为两国企业提供了合法、稳定的减税工具。
协定中三项关键条款,帮助中企有效规避双重征税:
1.股息、利息和特许权使用费的预提税率限制
该协定规定,对跨境支付的股息、利息和特许权使用费征收的预扣税通常不得超过10%。
这意味着,如果一家中国公司在印尼获得了利息收入,只要符合协定条件,就能将预提税率从印尼国内法定的更高税率降低至协定规定的优惠税率。
享受这一待遇的前提是企业必须取得双方认可的“税收居民证明”,以证明自己是协定适用对象。
2.“常设机构”条款,避免对短期业务重复征税
协定明确,若中国企业仅在印尼提供临时性服务(如项目咨询、安装调试等),且累计不超过六个月,将不被认定为“常设机构”。
这意味着,在不构成常设机构的前提下,中国企业在印尼取得的利润可免于在印尼征税,仅需在中国缴税,从而有效避免重复征税。
3.抵免机制:在中国消除双重征税的具体方法
协定第28条规定:中国税务居民若已在印尼就某笔收入缴纳税款,可以在中国申报全球收入时申请“税收抵免”。
但抵免金额不得超过该笔收入在中国应缴税额。举例来说,如果印尼对某笔收入征税20%,而中国对此类收入应征15%的税,则只能抵免15%;多缴的5%不能再次抵扣。
这一机制是当前中国最主要的双重征税消除手段。
四、如何利用税收协定合法减税?建议遵循“四步合规法”:
第一步:明确自身业务适用范围
企业需首先识别其在海外的收入类型,如是股息、利息、技术服务费还是永久性业务所得,并确定是否属于协定覆盖范围。
此外,确认自身是否具有中国“税收居民”身份,也是享受协定优惠的先决条件。
第二步:逐条研判适用条款
每类收入在协定中都有不同的规定与税率限制。例如,技术服务费是否属于特许权使用费?股息分红是否满足股份持有比例的减税条件?这些都需逐条分析比对。
同时,还需判断是否触发“常设机构”认定标准,尤其是项目驻地人员的工作时间是否超过协定所设门槛。
第三步:准备并提交申请材料
享受协定待遇需提前备案或申请。通常所需材料包括:
《税收居民身份证明》;
中外文合同、发票与支付凭证;
企业营业执照与财务报表等。
材料需真实、完整,并依照中国或印尼税务机关要求提交。在中国境内,需向企业主管税局提交协定待遇备案或申请。
第四步:后续审查与持续合规
税务机关将核查申请材料的合法性和适用性,判断是否真正符合协定减税条件。若批准享受协定待遇,企业应继续保持纳税申报规范、保存相关资料,以便后续审计核查。
此外,还应密切关注协定内容及两国税法的动态调整,及时修订税务筹划方案,避免因政策变化导致合规中断。
五、如遇争议,企业可申请“相互协商程序(MAP)”
若企业在印尼享受协定待遇遭拒,或在税务认定上产生争议,还可依据协定规定,向中国税务机关申请启动“相互协商程序”(Mutual Agreement Procedure)。
该程序通过两国税务主管部门对话,协调解决双重征税或税务歧义问题,为企业提供上诉外的行政救济渠道。
六、总结建议
对于正在开展或计划进入印尼市场的中国企业,合理应用《避免双重征税协定》是控制税负、提升利润的核心环节。务必做到:
在项目启动前即评估适用税收协定与相关条款;
建立完整的税务合规档案;
保持与境内外税务顾问的常态沟通;
定期复核协定适用情况,防止政策滞后带来风险。
用足用好税收协定,是每一个出海中企的必修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