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会产生反倾销税等等这些特别关税
进口附加税通常是一种临时性的特定措施,又称为特别关税,是指进口国海关对进口的外国商品在征收进口正税之外,出于某种特定的目的而额外加征的关税。进口附加税不同于进口税,在一国的海关税则中并不能找到,也不像进口税那样受到世界贸易组织的严格约束而只能降不能升,其税率的高低往往视征收的具体目的而定。
其目的主要有:应对国际收支危机,维持进出口平衡,防止外国产品低价倾销; 对某个国家实行歧视或报复等。对所有进口商品征收进口附加税的情况较少,大多数情况下是针对个别国家和个别商品征收进口附加税。这类进口附加税主要有以下四种:
1.反倾销税 ( Anti-dumping Duties)
反倾销税是指对实行倾销的进口货物所征收的一种临时性进口附加税。根据关贸总协定《反倾销守则》的规定,征收反倾销税的目的在于抵制商品倾销,保护本国产品的国内市场,因此,反倾销税一般按倾销差额征收,由此抵消品价格与该商品正常价格之间的差额。而且,征收反倾销税的期限也不得超过为抵消倾销所造成的损害必需的期限。一旦损害得到弥补,进口国应立即停止征收反倾销税。另外,若被指控倾销其产品的出口商愿做出价格承诺,即愿意修改其产品的出口价格或停止低价出口倾销的做法,进口国有关部门在认为这种方法足以消除其倾销行为所造成的损害时,可以暂停或终止对该产品的反倾销调查,不采取临时反倾销措施或者不予以征收反倾销税。
2.反补贴税 ( Counter-veiling Duties)
反补贴税又称为反津贴税、抵消税或补偿税,是指进口国为了抵消某种进口商品在生产、制造、加工、买卖、输出过程中所接受的直接或间接的任何奖金或补贴而征收的一种进口附加税。征收反补贴税的目的在于提高进口商品的价格,抵消其所享受的补贴金额,削弱其竞争能力,使其不能在进口国的国内市场上进行低价竞争或倾销。
关贸总协定《补贴与反补贴税守则》规定,征收反补贴税必须证明补贴的存在及这种补贴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如果出口国对某种出口产品实施补贴的行为对进口国国内某项已建的工业造成重大损害或产生重大威胁,或严重阻碍国内某一工业的新建时,进口国可以对该种产品征收反补贴税。反补贴税税额一般按奖金或补贴的数额征收,不得超过该产品接受补贴的净额,且征税期限不得超过5年。
3.紧急关税 ( Emergency Tariff)
紧急关税是为消除外国商品在短期内大量进口对国内同类产品生产造成重大损害或产生重大威胁而征收的一种进口附加税。当短期内外国商品大量涌入时,一般正常关税已难以起到有效保护作用,因此需借助税率较高的特别关税来限制进口,保护国内生产。
4.惩罚关税 ( Penalty Tariff)
惩罚关税是指出口国某商品违反了与进口国之间的协议,或者未按进口国海关规定办理进口手续时,由进口国海关向该进口商品征收的一种临时性的进口附加税。这种特别关税具有惩罚或罚款性质。